标题
a. “故意杀人,必须偿命”,这不是法律常识,而是对法律和刑法的错误认识。法律是以暴力为后盾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,但并非以牙还牙的报复工具。故意杀人在中国刑法里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。
b. 原审法院重审,否定自己作出的原判决,自打耳光,反映了中国审判程序上的荒唐一面。其一是原判决的不严谨不严肃不被自我所尊重认同,其二是自我纠错、自我否定的监督、申诉程序上的儿戏。
c. 关注的焦点应该不是新的判决是什么,而是为什么会出现被自我推翻了的原判决?原因何在?如何避免?谁应负责?正如动车事故的关注核心在于事故原因,有什么切实改善措施减少和避免再度发生的概率。
[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-8-23 13:02 编辑 ]